含有少量硫酸铜的“活性炭”应按危险货物运输
近日,宁夏某公司申请将其生产出口的“活性炭”进行非危险货物鉴定,该公司声称其“活性炭”是经水蒸气活化生产的,不适应《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UN 1362、活性炭。 经对样品进行第4.2类易自燃物质检验程序进行检验,确实予以证实,结果为负反应。在对组分进行核准时,发现该“活性炭”含有3.54% 的硫酸铜,硫酸铜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是列明的严重的海洋污染物(PP),且组分含量大于1%。故经综合评估,该“活性炭”应为危险货物,按以下条目进行运输: “UN 3077 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固体的,未另列明的(含有3.54% 硫酸铜的活性炭) 类别: 9 包装类: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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