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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运输中的危险性确认与分类


        农药作为有毒危险货物,是危险货物运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农药通用名称》(GB4389-1998),列入该标准的在我国商品流通领域、国际贸易中常见农药有1000种。另外,由这些农药经过混合、稀释等工艺用于某种目的而制成的配制品或制剂,更是品种繁多,据有关部门统计,配制品或制剂的数量应达到8 000种以上。所有这些工业级活性成分的农药、农药配制品或制剂中,其中有相当数量的需要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在国际和国内所列明的农药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中,有联合国危险货物专家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范本《危险货物运输》、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我国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在这些法规和标准中,对农药按化学结构特性(氨基甲酸酯农药;含砷农药;有机氯农药;三嗪农药;硫代氨基甲酸酯农药;铜基农药;汞基农药;取代硝基苯酚农药;联吡啶农药;有机磷农药;有机锡农药;香豆素衍生物农药;苯氧基衍生物农药;拟除虫菊酯农药)、物理状态(液体或固体)、是否具有易燃危险特性(如闪点低于23℃,划入第3类易燃液体)等特征将农药划分72种概括性条目或未另列明的条目。例如UN 2784、有机磷农药,液体的、易燃的、有毒的、闪点低于23℃的农药,等等。
一个具体品名的农药,是否作为危险货物运输,如果是,它是剧毒危险(包装类I)、中度危险(包装类II)、一般危险(包装类III),适用于规则的哪一个概括性条目或未另列明的条目,这些问题在现有的国际和国内法规中都无法解决。需要农药的制造商、货运代理人或危险货物管理人员根据该农药的危险特性(毒性资料数据和易燃性)自己进行判断,如果这些数据进入有毒物质和易燃性的分类范围,在根据该农药的化学结构特性找出所适应的概括性条目或未另列明的条目,一旦条目确定,对该农药危险货物申报、使用的包装、积载隔离、应急处理和注意事项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一切按照规则的规定要求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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